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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8)

第二十八条 合规评价

鼓励经营者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持续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性评价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明确、可执行的合规管理体系和流程;

(二)配备合规负责人且职责清晰;

(三)设置明确的合规奖惩机制和举措;

(四)合规审核得到全面、充分、有效执行;

(五)有关合规有效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合规咨询

经营者可以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咨询机制。鼓励经营者相关人员尽早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负责人咨询经营者集中过程中遇到的合规问题。经营者可以向外部法律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合规咨询,也可以就申报经营者集中等事项向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商谈咨询。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经营者做好相关合规、申报等工作。

第三十条 合规培训

鼓励经营者以专家授课、印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经营者集中合规宣传与培训,引导和督促经营者相关人员提高合规意识与能力,提升合规管理效能。

鼓励经营者对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者集中基础知识培训,对合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经营者集中专业培训和考核。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宣传和培训,指导经营者做好合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规奖惩

鼓励经营者建立内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奖惩机制,对合规工作成效显著的合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当经营者出现重大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对未审慎履行合规职责的合规负责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给予必要惩戒。

第三十二条 合规激励

为鼓励经营者积极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违法实施集中行为时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经营者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交流和培训,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指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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