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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3)

(九)促进台湾农渔业和中小企业在闽发展。鼓励台湾农渔民参与福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参与乡村振兴。持续造福台湾农渔民,在用地、融资、开拓内销市场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深化闽台旅游资源合作开发,支持台湾业者参与福建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加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支持力度,开展海洋经济等领域交流合作,支持台企台农集聚地区创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建设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及国家现代农渔业优质平台。吸引台湾业者来闽从事电商、康养、物流、餐饮等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大陆台企申报中华老字号。鼓励台湾中小企业来闽发展,支持福建创建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区。推动两岸未来产业发展合作。探索两岸服务贸易合作发展新业态。

(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鼓励闽台企业和科研机构共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推动在闽台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支持福州、厦门建设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闽台人才集聚平台。打造海峡两岸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台胞台企参与绿色经济发展。

四、促进福建全域融合发展

(十一)支持厦门与金门加快融合发展。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以清单批量授权方式赋予厦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更大自主权。实施金门居民在厦门同等享受当地居民待遇,率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打造厦金“同城生活圈”,深化厦门大学与金门大学校际交流合作。探索厦金合作共建基础设施模式,加快推进与金门通电、通气、通桥,支持金门共用厦门新机场。

(十二)支持福州与马祖深化融合发展。打造福马“同城生活圈”,支持马祖居民在福州同等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设立福州马祖产业合作园区,促进福州与马祖在文化旅游、海洋渔业等领域创新融合,吸引台胞台企参与福州数字经济发展。推进福州与马祖通水、通电、通气、通桥。支持福州新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对台融合协同机制,实现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十三)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发展。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构建全方位对台开放格局。逐步构建对台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体系,扩大对台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探索建设两岸共同市场先行区域。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更加便捷的两岸往来通道。研究放开台湾信息服务等行业准入,研究探索加快扩大教育开放相关举措。

(十四)推进福建其他地区开展融合实践。发挥泉州、漳州闽南语地区台胞主要祖籍地优势,建设世界闽南文化交流中心,开展与澎湖融合发展实践。支持龙岩、三明发挥客家祖地优势,创新两岸客家文化交流。支持三明建设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支持莆田以妈祖故里、海峡两岸生技和医疗健康产业合作区等为载体,深化对台交流合作。支持南平深化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对台合作。鼓励宁德拓展新能源、海洋养殖产业对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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