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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5)

(二十)夯实法治保障基础。做好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工作。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

(二十一)提供财力支持。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福建开展涉台经济合作、人文交流等。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要加大对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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