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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4)

  各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各省可自主确定以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对示范区分档奖补,按各省绩效排名从高到低确定奖补档次,具体各档位省份数量、奖补金额分布如下。

地区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省份数量(个)

奖补金额(万元)

省份数量(个)

奖补金额(万元)

省份数量(个)

奖补金额(万元)

东部地区

2

6000

4

4500

2

3000

中部和东北地区

3

10000

5

7500

3

5000

西部地区

3

10000

7

7500

3

5000

计划单列市

2

3000

3

2000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包括50%的各省成效和50%的示范区成效。

  各省(示范区)成效绩效考核得分=∑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0.3+∑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0.7。

  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各项指标分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计划单列市逐项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单项得分,汇总各项指标得分排名确定奖补档次。若存在总分相同的省,则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大小调整绩效排名先后顺序。

  第十八条 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绩效考核加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若申报的考核指标数据存在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若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形的,除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外,酌情取消该省下年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调降下年奖补档次。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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