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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6)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系数=0.95×(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各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某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上年该省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预算内,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某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该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0.05×(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各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某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上年该省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分,分别为20%、50%、70%。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提供,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确定。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报表(附1)、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附2,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见附3)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填写专项资金审核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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