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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近日,党中央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作了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要求,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分类评价;

  (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经批准,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县级以上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设职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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