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11)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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