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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等,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设置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机构规格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级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级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级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一级巡视员;

  (二)二级总监:二级巡视员、督办;

  (三)一级高级主管:一级调研员、一级高级主办;

  (四)二级高级主管:二级调研员、二级高级主办;

  (五)三级高级主管:三级调研员、三级高级主办;

  (六)四级高级主管: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

  (七)一级主管: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办;

  (八)二级主管: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办;

  (九)三级主管:三级主任科员、三级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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