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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

  第十条 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和招生单位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综合施策,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工作体系,并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招生安全突发事件;统筹做好组考防疫等工作。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三)明确本省(区、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加强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有能力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五)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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