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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3)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试工作人员,服务保障考试组织工作。

  (八)开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及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和推进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项等。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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