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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2)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以真实身份开展涉税专业服务。

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原则。

第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一般包括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应当根据委托事项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如主体登记、运行情况、诚信状况和内部控制等。

委托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应当延伸了解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判断确定是否承接业务:

(一)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

(二)委托事项所属的业务类别;

(三)承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承接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

(五)是否具备承接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成果形式及用途、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承接业务内容委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业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

委派的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专家应当符合执业要求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  业务实施主要包括业务计划编制、资料收集评估、法律法规适用、业务成果形成、业务成果复核、业务成果交付、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归集等程序。

第十八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编制业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业务事项、执行程序、时间安排、人员分工、业务成果交付、风险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

业务计划可以根据业务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执业需要充分、适当地取得并归集与业务内容相关的资料(包括单证、报表、文件和相关数据等),评估业务资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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