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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doc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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