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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5)
  (二十)推广节水产品。提高节水产品供给能力,推广使用节水型坐便器、淋浴器、水嘴、净水机等用水产品,加快淘汰不符合水效标准要求的产品。实施水效标识,将节水产品认证纳入统一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推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依法打击水效虚标,规范市场行为。鼓励绿色建筑选用更高水效的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推广补贴政策。
  (二十一)发展节水服务产业。积极开展用水权交易,将节水改造和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推动非常规水源市场化交易。完善用水权交易激励和投融资机制,落实交易收益分配制度,保护节水参与方合理收益权利。在公共机构、高耗水行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推广合同节水管理。鼓励第三方节水服务企业参与节水咨询、检测认证、水平衡测试、用水绩效评价、技术改造、运行管理,提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节水服务,通过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九、保障措施
  (二十二)健全标准计量体系。完善节水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产品水效、行业用水定额、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标准。加快推进非农业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口以及5万亩以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要实现在线计量。大中型灌区应在产权分界点安装计量设施,在实施灌溉的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因地制宜配套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进一步细化计量单元。取水单位、用水户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水计量设施。
  (二十三)完善经济政策。全面深化水价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城镇供水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推行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对试点地区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并停止征收水资源费。落实节水税收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和维修养护资金。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地方、企业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实现节水绩效。
  (二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节约用水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行业和地区指导,抓好意见落实。将节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绩考核。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节水列为省级督查激励事项。加强国情水情教育,将节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活动,加强节水科普,开展节水宣传,做好节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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