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10件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1日

目录

1.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4.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等四人破坏耕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5.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耕地耕作层剥离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退草还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7.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8.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砖瓦厂非法占用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9.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督促整治豚草入侵破坏黑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10.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

1.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资源保护  跟进监督  裁执分离

【要旨】

检察机关发现涉及耕地资源保护的监督线索,可以综合评估占用耕地面积、整改难度、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等因素,以保护耕地资源为出发点,运用合理有效的监督方式开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监督效果,破解耕地“非粮化”整改难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汤阴县甲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合作社)未经批准在汤阴县宜沟镇段庄村南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占地面积2196平方米,养殖场对部分地面进行硬化,使基本农田丧失耕种条件,破坏耕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2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汤阴县院)在开展监督活动中发现线索,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汤阴县宜沟镇政府未依法履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宜沟镇政府负有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组织实施执行拆除职责。2022年12月28日,汤阴县院依法对宜沟镇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行政机关处罚卷宗、询问证人等方式,依法查明:2021年3月10日,汤阴县自然资源局针对甲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因未履行处罚决定,汤阴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3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裁定由属地宜沟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违建养殖场。截至2022年12月,该镇政府仍未执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