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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10)

7.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耕地资源保护  耕地复垦+追缴税款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同时,延伸办案触角,同步推动追缴涉案地块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同时,积极开展“回头看”,确保耕地保护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以来,嵩明县杨桥街道办上禾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公司等22家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堆土、建厂房、建设种植看守房,导致160余亩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向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占耕地未及时复耕、恢复种植,导致耕地资源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嵩明县院)以检察履职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耕地非农化整治、耕地非粮化整治等专项工作相结合等方式,系统化筛查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嵩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年4月4日,嵩明县院对嵩明县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查、走访询问、调取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发现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行为人存在的未经批准占地进行场地平整、占地建设养鸡、养鸭棚、堆填土等情况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耕地被非法占用的状态未能及时消除,被破坏的耕地未能及时复垦,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嵩明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法定责任。

2022年4月5日至4月18日,嵩明县院依据查明的事实,针对占用耕地建设养鸡、养鸭棚、堆填土等不同违法行为,向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多份检察建议,督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被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对辖区内同类问题进行排查整治。

针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嵩明县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因涉案耕地拆除难度大等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2022年12月19日,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向嵩明县院书面回复称,违法占用耕地已全部退还,涉案160余亩耕地得到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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