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11)

嵩明县院以办理耕地保护案件作为切口,通过数据比对发现涉案地块未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嵩明县税务局、嵩明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依法收缴耕地占用税的法定职责,税收管理存在漏洞,耕地占用税未能及时、足额收缴入库。2022年6月7日,嵩明县院对欠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立案调查。同年6月24日,依法向嵩明县税务局、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欠缴税款。

收到检察建议后,被建议单位共享了涉税信息,并开展对应征户欠缴耕地占用税的追缴工作。因涉案的单位、企业分布范围广、企业资金困难等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嵩明县税务局积极与嵩明县院沟通协调,由局领导班子带队推进持续整改,在不同时间节点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税收征缴情况。2023年5月9日,嵩明县税务局书面回复嵩明县院称,共督促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318.40万元。

2023年6月28日,为确保监督质效,嵩明县院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以“现场勘查+公开听证”的方式,对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涉案耕地全部得到复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耕地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土地复垦,并采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专项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化筛查违法占用耕地类案监督线索,实现区域内耕地违法问题系统化、长效化治理,不断提升耕地公益司法保护效能。同时,延伸办案触角,以耕地保护个案为“小切口”,推动涉案地块产生的耕地占用税追缴,同步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国有财产安全防线。

8.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砖瓦厂非法占用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耕地资源保护  诉源治理 

【要旨】

针对非法利用耕地,长期开展“非农化”经营活动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引入“外脑”等方式,厘清多部门职权交叉问题,精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侵占耕地行为。在跟进监督后续土地复垦工作时,可依托大数据监督模型,确保耕地资源得到长效保护。

【基本案情】

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团村内一块约3000平方米的耕地,被违法占用从事水泥砖瓦生产加工活动十余年,长期的“非农化”经营导致该地块土地硬化、丧失种植条件。该地块紧邻河道,周边耕地众多、村居密集,相关水泥砖瓦厂未依法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产生扬尘、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群众信访举报不断,相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