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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3)

【基本案情】

四川省南江县地处秦巴山区腹地,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人均耕地资源不足1.5亩。2019年至2022年,南江县长赤镇唐某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长期占用家庭承包的3.39亩耕地露天堆放砂石并对外销售,同村袁某某租用他人4.8亩承包耕地用于水泥制品的生产、堆放等,同时期该地共有类似占地行为13起,涉及耕地67.2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9月,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江县院)在开展耕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唐某某、袁某某等人占地线索,并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经过实地走访、收集书证、现场勘验、委托第三方公司测绘等,查明唐某某、袁某某等人所占土地均为耕地以及该地共有类似占地行为13起,涉及耕地67.2亩。2022年9月26日,南江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分别向长赤镇人民政府和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南江县自规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长赤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政府监管职责,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地行为;建议南江县自规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占地行为。因新冠疫情、行政权力改革等客观原因,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在制定整改方案后两次申请延期整改。

2022年底,《南江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等文件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等行政处罚权力下放至乡镇(街道),但对“堆放砂石、水泥制品压占耕地”的情形由基层政府还是自规局行政处罚未明确规定,故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就谁应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未达成共识,导致耕地被占问题在两个月以及后续延长整改期限内一直未解决。

【诉讼过程】

南江县院对整改情况评估后认为,南江县政府文件虽未明确占用耕地堆放砂石等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主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依然应当履行各自综合监管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非法占地行为。2023年2月28日,由于在整改期限内未依法全面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南江县院将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作为共同被告,依法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共同履行对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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