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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4)

案件起诉后,法院召集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单位交换意见,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认可了关于共同履职的起诉意见,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长赤镇依法拆除唐某某、袁某某等人违规占地经营工作方案》,并于2023年3月7日联合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当事人7日内拆除已硬化地面及器械,对被占耕地覆土复耕。2023年5月29日,经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赤镇人民政府联合验收,各当事人已拆除硬化地面及器械,案涉土地达到复垦标准。鉴于长赤镇人民政府、南江县自规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经南江县院建议,法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终结诉讼裁定。

【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同履职。实践中,部分地区因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出现了行政处罚主体争议问题,从而导致违法占地经营等耕地“非农化”问题长期难以解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办案职能,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将具有综合监管职责的基层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认定为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管主体,并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持续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查处违法占地经营行为,切实形成整改合力,避免因行政处罚主体争议影响耕地资源保护。

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资源保护  持续跟进监督  复垦复耕专项整治

【要旨】

针对企业违法占用耕地实施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未督促违法企业按要求修复受损耕地的,检察机关通过持续跟进监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督促违法企业对违占耕地修复复垦。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贵州省甲矿业有限公司兴顺煤矿(以下简称兴顺煤矿)在建设污水处理系统过程中,违法占用耕地68.89亩(含基本农田40.82亩),严重破坏耕地资源。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仁市院)在办理凌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发现该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贵州省兴仁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对辖区内耕地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同日,兴仁市院经初步调查,对市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兴仁市院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证人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兴顺煤矿未对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市自然资源局未对其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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