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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5)

2021年5月11日,兴仁市院向市自然资源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责令兴顺煤矿对被其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并对兴顺煤矿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称,已责令兴顺煤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20.3384万元的罚款(已缴清),责成兴顺煤矿委托编制《兴顺煤矿拟建污水处理系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方案要求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兴仁市院分别于2021年7月10日、10月15日、11月25日跟进监督整改情况,通过实地走访座谈、查阅整改材料,发现兴顺煤矿委托编制的《方案》,主要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未按照《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要求编制耕地复垦方案,兴顺煤矿在无监理机构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施工且未通过验收,被破坏的耕地仍未得到有效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受损。

【诉讼过程】

2021年12月30日,兴仁市院按照集中管辖相关规定,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一、确认市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兴顺煤矿对其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治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局督促兴顺煤矿于2022年1月委托编制《兴顺煤矿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并按方案要求投入180余万元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了修复,复垦方量达73000m³。同年3月24日,贵州省地矿局、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的专家对兴顺煤矿土地复垦进行验收,出具了《兴顺煤矿复垦验收意见书》,确认被破坏的耕地已修复完毕,符合耕种条件。

2022年5月18日,兴仁市院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撤回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诉讼请求。6月24日,法院判决确认市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对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市自然资源局服判未上诉。

同年7月27日,兴仁市院针对市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耕地保护管理职责方面存在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执法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受损耕地复垦复耕工作未依法开展等监督管理漏洞,向市自然资源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开展耕地保护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执法检查监督制度。收到检察建议后,兴仁市自然资源局部署开展耕地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共排查出7063个耕地流出问题图斑,涉及耕地1.88万亩,并已依法督促违法行为人开展复垦复耕1.1万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紧盯被破坏耕地的修复治理,持续跟进监督,通过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督促违法企业对违占耕地复垦复耕。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专项整治,完善制度建设,实现耕地保护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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