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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6)

4.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等四人破坏耕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耕地资源保护   特邀检察官助理  诉源治理

【要旨】

针对耕地上私挖乱采严重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借助一体化办案机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检察官﹢司法警察﹢技术人员”融合履职的立体化办案模式提高调查取证的精准度,并要求行为人履行复垦义务,及时恢复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河南商丘的王某与相邻山东单县高韦庄镇的王某某等三人达成土地买卖协议,约定由王某出资10万元购买王某某等所在村位于黄河故道村集体耕地里的土方用于填坑。自2020年10月底至12月,王某在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组织车辆、人员在夜间从该土地上进行非法取土。后经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鉴定,涉案土地全部为基本农田,采挖面积5740平方米,因非法取土造成土地的破坏程度为严重毁坏,生态修复费用为21万余元。

【调查和诉讼】

单县公安局以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单县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30日,单县院因王某等人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线索移交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菏泽市院)。2022年1月21日,菏泽市院对王某等人破坏耕地违法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成立市县两级院联合办案组,围绕王某等人非法挖掘采土、耕作层受损等方面开展联合调查取证,查阅案件卷宗,调取土地现状证明,并采取“检察官﹢司法警察﹢技术人员”模式前往现场实地勘查,查明王某等人在未办理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造成基本农田严重破坏,相关刑事程序虽已处理终结,但涉案土地并未复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损状态。

2022年2月8日,菏泽市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5月6日,菏泽市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某等四人对其破坏的耕地进行土地复垦,如不能履行,则承担土地复垦费用人民币21万余元。案件起诉后,王某等四人主动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尽快修复被破坏的耕地。7月21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菏泽市院与王某等四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四人限期对被破坏的5740平方米耕地进行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复垦及验收费用由四人自行承担;如未修复土地或未达到验收条件,四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1万余元,由有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后经过司法公告,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对检察机关与王某等四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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