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