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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3〕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协: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科协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国科协、中宣部、财政部关于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5〕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补助资金,对具备基本常设展览和教育活动条件,满足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等要求,且纳入免费开放实施范围的科协系统公益性科技馆进行补助,用于支持和鼓励科技馆开展与自身功能相适应的基本科普公共服务。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补助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根据财力可能、实际需求等统筹确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中国科协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级财政部门和科协,应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和科协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使用、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科协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运行保障,包括科技馆正常运转、举办展览、开展公益性科学教育活动、人才培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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