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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中国科协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督促地方财政部门、科协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结合地方绩效自评工作,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科协、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科协、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科技馆免费开放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九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中国科协。
第二十二条 科技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科协可结合各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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