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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予以印发,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各有关地区要按照试点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司法部要加强组织指导,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2020年10月5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9月25日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继续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现就做好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律师;

(四)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五)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六)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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