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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年第20号


为规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动食盐行业高质量发展,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19号公告)修订为《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现予公告。



附件:1.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

   2.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9日



附件1



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



为规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统称食盐定点企业)经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审核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范条件。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能力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三)拥有自有的或其他食盐定点企业经合法程序许可使用的食盐注册商标。



(四)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原料盐应来自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该企业应拥有相应的盐田、盐湖或盐矿资源,并有合法有效的滩涂、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可使用所属集团公司内部其他企业提供的原料盐,且该企业也应拥有相应的盐田、盐湖或盐矿资源,并有合法有效的滩涂、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多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度多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其中多品种食盐指添加食品添加剂、调味辅料或经特殊工艺加工制得,具有特定功能,且非执行GB/T5461的食用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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