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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2)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能力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三)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



(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有符合食品安全和运输资质要求、且与其业务能力匹配的自有配送车辆或相对稳定的社会运力资源。



三、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



(一)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较高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日晒盐工艺除外);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满足生产需要和产品质量要求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独立完整的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与其他功能区域分开设置,避免受到外部环境影响。



(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包装设备应当采用自动的灌装和箱(袋)装设备,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采用半自动的灌装和箱(袋)装设备。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四、质量和安全管理



(一)食盐定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近五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发生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盐质量安全事故。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及相关质量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以及相关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技术要求。



(四)食盐定点企业员工应通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能力或资质。



(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其中加碘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要求。



(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所有食盐品种应当有国家级食品综合检测机构或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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