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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3)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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