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浙江科技大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浙江科技大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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