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不超过150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浙江科技大奖奖金每项5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第十条 浙江科技大奖授予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相同层次奖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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