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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

第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实施。对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成果,可以根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需要,制定符合其特征的评价标准。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以成果应用推广为导向。



第三章 提 名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数字化改革的要求,简化提名环节和材料,优化提名和评审流程。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启动前,将评审工作安排、提名规则以及指南等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四)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五)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

(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浙江大学等在浙部属单位、科技领军企业、重点科研机构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

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提名。

第十八条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可以单独提名或者联合提名;提名者是单位的,应当公布提名规则和程序,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

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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