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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4)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其知识产权、标准、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不能作为候选者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提名中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书的通用示范文本以及详细的填写说明。

提名者应当说明被提名对象的贡献程度及奖励类别、等级建议,提供真实客观完整的公示、评价材料,明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被提名者是否参加低于提名等级的评审。

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材料的,有关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个人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材料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候选者主要情况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交评审。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遴选机制,优化分组评审方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省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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