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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5)

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者候选者的;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认为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评审前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监督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浙江科技大奖不进行行业评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按照提名等级,分别经行业评审组专家记名投票和评分,在不超过本行业评审组可选名额的前提下,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通过行业评审的候选者。得票数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确定。

通过评审的候选者,得票数不得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不超过规定数量的候选者通过行业评审。

第三十一条 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和通过行业评审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浙江科技大奖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者应当接受现场考察,并参加陈述和答辩。

综合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建议。

(二)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建议。

(三)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和评分,根据得票数多少提出一等奖获奖者建议。入选一等奖建议的候选者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得票数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确定。

(四)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同意参加低于提名等级评审的一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二等奖获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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