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7)
第四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以及监督委员会联系方式。
第四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诚信体系。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理的个人或者组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记入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
第四十六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提名者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协助被提名者牟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四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奖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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