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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种子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一号


  《上海市种子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上海市种子条例

(202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激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种源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和林木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种业创新、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相关保障与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本市种业发展应当按照国家种业振兴战略部署和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夯实种质资源基础,提升种子基地建设水平,强化种子企业主体作用,优化种业发展环境,激励种业自主创新,发挥产学研协同优势,将上海建设成为服务全国、面向全球的种业创新中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种子工作的领导,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种业创新纳入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内容,完善种业发展扶持措施,统筹协调解决种业发展重大问题。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子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规划资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种子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根据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种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区种业发展规划。种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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