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号
《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
(202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推进健康上海建设,普及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市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卫生环境改善、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健康服务等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及相关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体系,推进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提升市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的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相关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等,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科技、疾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充实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七条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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