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应急〔202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23年9月22日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别重大、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活动经验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特大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地震、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低温冷冻、雪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其他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
第三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规律,全面查明灾害发生经过、灾情和灾害应对过程,准确查清问题原因和性质,评估应对能力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级组织实施。原则上,国家层面负责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省级层面负责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国家层面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评估重大自然灾害。
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参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定及省级以上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国家层面的调查评估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省级层面的调查评估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符合分级实施标准的重特大自然灾害,适时启动调查评估。
第七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成立调查评估组,负责调查评估具体实施工作。调查评估组应当邀请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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