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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2)

调查评估组组长由灾害调查评估组织单位指定,主持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九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调查评估技术支撑。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

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

调查评估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不得隐瞒、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灾情、应急处置与救援等信息数据,配合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二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

(一)资料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损失及灾害影响相关监测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主要了解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查明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主要开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主要包括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三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方法包括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应当运用遥感监测、多元信息融合等现代化技术,结合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分析资料及评估成果,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第十四条 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应当开展专项调查。通过组织调查取证、问询谈话、模拟分析等,查明有关问题,查清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具体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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