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十五条 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中发现的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或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灾害情况。主要包括灾害经过与致灾成灾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及灾害影响等。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主要包括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城乡规划与工程措施、防灾减灾救灾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度、应急指挥体系、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应急通信保障、预警响应、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以及灾前应急工作部署、措施落实、社会动员等情况。
(三)监测与预警。主要包括灾害及其灾害链相关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估、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科技信息化应用等情况。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主要包括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指挥、应急联动、应急避险、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与救助、资金物资及装备调拨、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治、次生衍生灾害处置等情况。
(五)调查评估结论。全面分析灾害原因和经过,综合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系统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和做法,剖析存在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形成调查评估结论。
(六)措施建议。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措施建议。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灾害防治建设或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计划的建议。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组织开展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十八条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依法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有关部门;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依法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级层面负责组织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调查评估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出的整改措施和灾后建设建议等应当及时落实整改,必要时对落实整改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技术服务的政策引导,做好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的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通过应急管理部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