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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1号)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民、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和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为燃气发展规划落实、燃气设施建设、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对燃气事业发展、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做好安全用气宣传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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