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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4)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和时间段应当事先告知燃气用户,并在告知的时间内入户安全检查。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在告知时间内入户安全检查的,应当告知再次入户安全检查的时间;燃气用户也可以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约定再次入户安全检查时间。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入户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通过客服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燃气用户。对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燃气经营者负责的,由燃气经营者及时整改;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

  燃气经营者接到燃气用户报修后,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服务。燃气经营者对涉及燃气泄漏等事故安全隐患的报修,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用户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险抢修。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档案,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营者限期整改安全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自建自用的燃气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购买燃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对操作维护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操作维护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管道燃气用户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提前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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