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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决定》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2023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鉴于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不符合通知要求,终止施行。

  二、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当继续依法依规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措施,必要时按照国家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广州市实际,制定具体的防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原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所制定的相关通告一并终止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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