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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6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郭永航

2023年3月30日



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扬革命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遗存,是指革命遗址以及可移动革命实物。

  革命遗址依照《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范围确定。

  可移动革命实物是指近代以来,革命历史事件、人物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可以移动并且不会在移动中改变其原来形态的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存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档案的革命遗存,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存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革命遗存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存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存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革命遗存属于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的,分别由文化广电旅游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负责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革命遗存属于历史建筑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负责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可移动革命实物由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提供线索、捐赠、资助、认养领养、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存的调查认定、修缮修复、史料征集、场馆建设、陈列展览等保护利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宣传组织和个人参与革命遗存保护利用的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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