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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3)

  已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损毁且无法修复的,区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设置说明标识牌予以纪念。

  区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检查革命遗址标识,发现标识破损、遗失等情况的,及时修复、更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损毁保护标识。

  第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革命遗址的类别、保存现状以及周边环境的情况等因素,编制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馆藏可移动革命实物的调查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进行:

  (一)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涉及革命历史文化内容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非烈士纪念设施性质的陈列展览场馆等单位的藏品;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烈士纪念设施性质陈列展览场馆的藏品。

  已经登记公布的可移动革命文物直接列入可移动革命实物保护名单。

  区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可移动革命实物的初步调查工作,在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后拟定本行政区域馆藏可移动革命实物保护名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分别报请市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名单,统一或者分批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可移动革命实物的国有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可移动革命实物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可移动革命实物的安全。

  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可移动革命实物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有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可以请求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给予帮助。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指导或者协商委托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馆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可移动革命实物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的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收藏单位加强对可移动革命实物的征集、收购和研究。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可移动革命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国有的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收藏单位。国有收藏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六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的日常监测,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网络、卫星遥感监测系统等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革命遗址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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