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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4)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革命遗存保护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市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突发事件可能造成革命遗存严重损坏的情形,指导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单位制定革命遗存保护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

  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革命遗存严重损坏的,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单位应当立即按照革命遗存保护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革命遗址保护和应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区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革命遗址保护检查,对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革命遗址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九条 鼓励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运用信息技术对革命遗存相关的文字史料、实物史料和口述史料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实现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鼓励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利用手机应用软件、网上纪念馆等现代传播形式,在线推广和宣传展示革命遗存。

  市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可以与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协商,利用数字化虚拟修复、重建等技术手段,对革命遗存进行数字化保护。

  第二十条 革命遗址、可移动革命实物陈列展览的举办者可以开展体验式、全景式、立体式等形式多样的展览活动,推动展览展示方式的融合创新。

  鼓励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档案馆等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革命事件纪念日、红色文化宣传月增加讲解员提供讲解服务的频次,满足公众参观需求。

  第二十一条 每年七月为广州红色文化宣传月。市、区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在宣传月期间,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革命文化专题报道、主题论坛、专题片展播等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在宣传月期间组织开展革命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弘扬革命精神,传颂革命故事。

  国有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档案馆等单位应当在宣传月期间,依托革命遗存开展革命历史文化主题展览展示、影视播映、百姓论坛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展现革命遗存风貌,传承革命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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