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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5)

  第二十二条 革命遗址、可移动革命实物陈列展览的举办者可以聘请全职或者兼职的讲解员从事参观接待、讲解和日常宣教等工作,同时建立讲解员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讲解员的选拔、聘用、培训、考核、激励、交流等工作,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革命遗址、可移动革命实物陈列展览的举办者可以建立常态化志愿服务机制,与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合作,组织志愿者参与革命遗存咨询、导览、讲解、宣传等日常运行和服务工作,并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革命遗址、可移动革命实物陈列展览的举办者可以邀请革命后人和家属、老战士、英雄模范、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等担任志愿讲解员,传播革命文化,推动革命精神薪火相传。

  第二十四条 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档案馆等单位可以建立馆际合作共享机制,通过场馆联盟、对口帮扶、总分馆制等方式在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享场馆资源,推动革命遗存宣传展示。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学校与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档案馆等单位建立合作机制,推动革命文化进校园,将革命文化融入思想道德、历史文化、社会实践等教学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在革命遗址历史风貌不被破坏的前提下,挖掘革命遗存旅游资源,将革命遗存与自然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进行整合,培育和打造广州独特的红色旅游品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选取革命遗存相对集中、红色文化鲜明、旅游基础较好的村镇,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打造红色文化旅游乡村,推动乡村振兴。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单位的革命文化主题旅游合作,共同打造旅游产品和精品路线。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与革命遗存保护利用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革命遗存,创作和传播弘扬革命文化的各类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通过云直播、云展览等形式推广微视频、微电影、动漫等网络创新作品。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支持艺术院团、文艺工作者联合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开展革命主题的文艺创作和展演。

  第二十八条 鼓励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利用革命遗存资源,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途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为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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