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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6)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与革命遗存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国有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国有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单位应当将取得的文化创意产品收入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加强革命遗存的保护利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革命遗存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阻止,并可以通过政府服务热线、信箱、电子邮箱进行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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