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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监〔2023〕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已经中央科技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科院  中国工程院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科技委
         2023年9月7日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以下科技活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

  (一)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

  (二)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

  (三)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第三条 开展科技活动应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科技伦理规范。

  科技伦理审查应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公开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客观审慎评估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依规开展审查,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事项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审查主体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科技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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