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5)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一)科技活动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不高于最低风险;
(二)对已批准科技活动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风险受益比;
(三)前期无重大调整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简易程序审查由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承担。审查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审查决定应载明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理由和依据。
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调整跟踪审查频度。
第二十四条 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调整为会议审查,适用一般程序:
(一)审查结果为否定性意见的;
(二)对审查内容有疑义的;
(三)委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
(四)委员提出需要调整为会议审查的。
第四节 专家复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建立需要开展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制度,对可能产生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实施清单管理。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由科技部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 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报请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多个单位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并向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复核。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组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人员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
(二)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
(三)复核组织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复核专家组,由科技活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同行专家以及伦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本委员会审查科技活动的复核工作。
复核专家应主动申明是否与复核事项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要求。
第二十九条 复核专家组应按照以下重点内容和标准开展复核:
(一)初步审查意见的合规性。初步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科技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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