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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8)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单位或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科技伦理违规行为涉及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伦理风险是指从伦理视角识别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的风险。最低风险是指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常规风险或与健康体检相当的风险。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未标注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

  本办法所称“地方”是指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相关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和管理工作的省级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方、本系统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细则等制度规范。科技类社会团体可制定本领域的科技伦理审查具体规范和指南。

  第五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或科技伦理审查有特殊规定且符合本办法精神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其他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

  

  

  附件

  

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

  

  1. 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

  2. 将人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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