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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9月14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3年9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第四项修改为:“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住所所在地没有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5日内,将海员外派机构名单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七、将第十一条中的“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八、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九、将第十四条中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修改为“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周年日前60日内向核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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